“虐狗门”有悖道德公约
2016-08-02 18:56:48 来源:汉网

“可以不爱,但请不要伤害。”近日,“深圳一男子虐狗”的图片在网络传开,该男子自称为了好玩已虐杀50余只狗,并将虐杀的血腥小视频发至网上炫耀,令人发指。据深晚记者了解,7月31日爱狗志愿者赶到该男子在东莞的一处住址,解救出一只奄奄一息的德牧,“德牧头部、脚部受伤,耳朵里全是脓血,现在正在兽医院治疗。”(8月1日重庆晨报)

日前,一段血腥的虐狗视频在网络疯转,场面之触目惊心,令人发指,遭到了社会广泛的质疑与抗议。站在敬畏生命的价值立场,“虐狗门”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小恶,背后更折射出当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硕大的法律漏洞,那就是迄今为止,我国仍未针对动物权益保护甚至于虐杀动物的行为出台一部专门而系统性的法律来予以规制,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的谴责恐怕难以成为“虐生事件”横行的掣肘。

从某种角度来说,一个社会对待生命的态度,也是一种丈量公民整体素养的标尺,也昭示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这里所说的生命,当然不仅仅局限于人类,而是涵盖了所有生命个体的总和。动物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是构成和谐生物圈的必备要素,有些甚至充当了精神伴侣的角色,弥补了人类情感上的孤独与寂寞。因此,不管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还是出于对动物陪伴与付出的回报,我们都不应该随意践踏动物的生命与求生的权利,我们都不应该对虐杀动物的恶性事件放任不管。这位“虐狗男”究竟能从虐狗杀狗行为中获得何种变态快感?我们无从体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变态行为不仅有违敬畏生命的社会公约,还极大地挑战了公众的道德底线与社会良知,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

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动物权益的保护以及虐杀动物行为的惩处问题,立法始终处于真空留白的尴尬状态。一旦发生有悖伦理与人道的虐生杀生事件,往往依赖于媒体的曝光与道德的谴责,而无法从法律层面来予以惩处。如此,道德谴责的鞭长莫及,不仅会让不法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也会让广大爱心人士倍感无奈与寒心,又何谈尊重自然、敬畏生命?

所以,要想遏制虐生事件的再度重演,当务之急亟需填补立法的漏洞,有关方面不妨借鉴美日等国际惯例,将虐生行为并入犯罪,建立健全相应的处罚机制,此外,作为社会,也要强化对一切生命的敬畏意识,提升生命平等的价值认同,如此,才能引导社会朝着一个更为健康、和谐、文明的方向发展。(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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