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能否真正迎来教师的“春天”
2017-02-24 09:24:01 来源:汉网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2月23日中国网新闻中心)

《办法》的出台让青岛的教师一时间扬眉吐气,认为属于教师的春天来了。是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因《教育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家长对孩子的过分保护纵容,社会舆论对教师的道德绑架,校园辱师、弑师事件的屡次发生,主管部门息事宁人、委屈教师的态度,将“关系着国家与民族未来”的教育事业置于前所未有的无奈境地,使得“太阳底下最光辉”的教师职业成了高危职业,教师在工作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甚至违心地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办法》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可以改变校园环境,使得老师们行使“惩戒权”有了法律依据,对犯错误的学生可以有理有据的管教、惩戒,这是每一个有良知、有责任心的教师的心愿。

但是笔者认为,《办法》的出台仅仅是地方政府单方面努力,难以改变现状,社会对教师的道德绑架严重,一旦有惩戒事件发生,媒体的放大效应容易引起舆论偏向,教师便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片面的认为学生是弱势群体,教师正当的教育行为不被社会认可,对类似事件的处理上,有的学校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怕影响学校的声誉,甚至不惜以让老师委屈接受处罚的形式结束冲突,正当“惩戒”难以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过分保护孩子,祖父母监护的家庭过分溺爱孩子,对惩戒权有很多误解,甚至将惩戒简单等同于体罚,对教育中的“惩戒”难以理解。教育评价过分关注知识,追求分数,忽略思想引领,道德教育,学生和家长感恩之心缺失,对“惩戒”教育不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对惩戒权范围、惩戒方式不够细化、不够具体,使得教师难以准确把握“惩戒”的“度”,“惩戒权”未必敢使用。

赋予学校“惩戒权”对师生权益的双重保护,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教师“惩戒权”要真正运用,改变教师职业“高危”现状,迎来教师真正的“春天”,还有待立法机构、社会、家庭、教育管理者、教师齐努力。(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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