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受贿,不是官员的“遮羞布”
2017-05-11 09:00:23 来源:汉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原司长童敏利用职权,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妇苏某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汽车、银行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6万余元。(2017年05月09日  《北京晨报》)

对于包括腐败在内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来说,逃避打击是他们首要的“安全”选择,贪官们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有缝隙”的法律,缝隙是法律的漏洞和真空,也是贪官们的生存与交易之所。因而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时候,很少会直接出面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情妇(夫)等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进行地下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种看似天衣无缝的“聪明”伎俩,如今也被法律部门用“特定关系人”这一定性进行了漏洞修补。

与其说“情妇们”喜欢的是贪官本人,不如说是喜欢贪官头上的那顶乌纱,再具体一点说,是那顶乌纱背后的权力以及通过权力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在这场权、钱、色的交易中,“官场情人”们与官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通过其美丽迷人的外表、风情万种的妩媚和深藏不露的心机,在为贪官谋财、换财的过程中“屡建功业”,同时也使自己收获不菲,要么有很多源源不断的财富流进她们的腰包,要么从贪官身上获取了加官晋爵等其它利益需求。所以,汪某作为“情妇被诉第一人”的警示意义还在于——对贪官的情妇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做贪官情妇的好日子可能已经时日不多了,因为她们的头上同样高悬着一把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后再有“好事”,恐怕要和贪官一样仔细掂量掂量,值不值得去冒违法犯罪这样一个巨大的风险。

如何界定、取证及如何处理,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中的一个争论话题,而反腐败要取得真正成效,就要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法律法规的及时调整和规范,使反腐败手段跟得上反腐情势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便苏某不是受贿数额最多的一个贪官情妇,但她所受到的法律惩处,却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操作意义。(爱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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