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诉,让公平正义不再缺席
2017-09-11 15:15:51 来源:汉网

司法干预对企业经营可形成正向激励,同时需要在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凯森公司)因原副董事长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案引发媒体广泛关注。该案曾因管辖权争议“搁浅”,后经最高检“指定管辖”,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了解,该案于2017年7月18日由青州检方接手审查起诉,9月2日到期,目前,仍没有起诉到法院。(9月11日新华网)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新闻中的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案件,已经多次引起舆论关注。毕竟在这桩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挪用资金案中,王某某利用其武汉凯森公司副董事长的身份,将钱款转移到其控制的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业已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素,绝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反腐必须全覆盖无禁区,不能放纵贪污腐败分子任意妄为。对涉嫌犯罪的王某某等人,若不予以严惩简直就是在纵容犯罪,对企业而言也无法交代。本来非公经济占据着中国一半以上的GDP,其贡献了大量税收也解决了不少就业问题,但受到的立法和制度保护就是零零散散。民营企业绝不能成为“待宰的羔羊”,若是任由上亿元款项流入私人口袋,这对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巨大损失,也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就现实来看,王某某等人挪用恒发公司的资金107627232.32元,达到了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必须予以法律惩处。王某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青州恒发公司停产,“公司的部分损失至今还没有挽回,厂房、设备、设施也没维护交接,公司上下一片混乱。”并且,从2015年至今,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仍在持续扩大,检察机关若不能及时对本案提起公诉,则极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退一步来说,王某某等人也不符合不起诉的构成要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案件本身来看,王某某挪用上亿元资金,已经对武汉凯森公司造成了惨痛损失。事实上,先前在归案后,王某某在给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检察院的一份公开悔罪信中也曾写到:“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我所采取的各种刑事强制措施,表示完全的认罪、悔罪,愿意接受一切法律上的应有惩罚”。由此可见,王某某等人已经完全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刑事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所要求的标准,不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流毒不除,正气难彰。王某某既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也不符合不起诉的构成要素,就必须由法律来公平处理,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底线。当然,全面彻底肃清贪腐流毒如同一场攻坚战,愈有难度愈需坚持。事实上,反腐倡廉同时也必须着力破解民营企业经营环境存在的困局,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予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真切期待,国家能够完善立法和相关制度,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投资权益提供制度保障。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李盈)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