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伙盗窃后勇救落水者,能否从轻处罚?
2017-10-17 17:59:51 来源:汉网

凌晨3点还在盗窃,到了4点却成了勇救落水女子的英雄。最近,3小伙先盗窃后救人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觉得3人“小事糊涂,大事明白”,虽然盗窃在前,但救人一命可“功过相抵”;也有人觉得,盗窃和救人一码是一码,救人当奖,盗窃必罚。(人民网)

盗窃当罚,救人要奖,是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也表示,3人的救人行为可能是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重新调查,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会对3人进行表彰。

这种就事论事的态度,是一种不小的进步。过去(现在也可能)有人认为,见义勇为者应是道德模范,是“高大全”的英雄,行为有污点的人配不上“见义勇为”的称号。

2014年,一位名叫张豪的城管队员曾参与过当地的一次救火行动,并和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他的3位同事都被评上了“见义勇为”的称号,他却没有被评上。原因是单位觉得他之前表现不好——“有过多次违法行为,殴打群众,甚至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没有上报他的名字。

当地相关部门也不觉这有什么不对,因为该市评选见义勇为者的标准就包括“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现实中,张豪也并非是唯一一个因过往有瑕疵,而不被当地认可的见义勇为者。

此番杭州余杭基金会的表态,说明相关部门也渐渐认识到“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评选见义勇为不是寻找道德模范。

当然,审慎是司法的重要原则,关于“立功”司法解释虽有争议,但目前仍不宜轻动。而从过往的司法实践看,3小伙被抓获前的救人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立功表现”。

但即使救人不算立功,对3小伙的盗窃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轻处罚。据《北京青年报》报道,3人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共盗窃4次,除了这一次偷到3000块钱现金,其余几次都只偷到十几块钱,仅够天亮后乘坐公交车,“有一次还偷了两包中华烟,3人分着抽了”。

法律学者欧阳晨雨认为,对于这3个年轻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从社会危害性上看,他们虽然多次盗窃,但大都是“小打小闹”,3000元的盗窃数额也不大,刚迈过了浙江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犯罪门槛,不应打击过重;就主观恶性论,3人凌晨救起落水姑娘,证明他们良心未泯。法官可将“见义勇为”作为酌定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此外,3人的作案手段也没有多大的破坏性——“每次都专挑忘了锁门的车下手,看见停在路边的车上没人就顺手拉一下”,被抓后认罪态度也较好,如果他们还能积极退赔,取得被害者谅解,他们被从轻处理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对3小伙从轻处罚,符合公众的期待,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立功的认定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且争议较大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不断完善,尤其在立功时间的界定上,应更加合情合理。(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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