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干部“正名”是保护干部的正确之道
2018-02-06 10:36:33 来源:汉网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获悉:2017年,湖北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反映失实的23559件问题线索予以澄清了结,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人民日报  2月5日)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我们不反对依据事实向上反映问题,也提倡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实名举报。

但现实生活中,党员干部受到无中生有、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不实举报是常有之事。2017年内仅湖北就对反映失实的23559件问题线索予以澄清了结,这其中涉及了多少被诬告的党员干部。

《廉政瞭望》曾为诬告者画像,将诬告者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诬告者,是两人存在竞争关系,一方使出诬告手段,既拉下对手,又促成自己上位。第二类诬告者,是因为一些过节对某人怀恨在心,一旦瞅见机会,就会诬告对方。第三类,是想把水搅浑,“祸水东引”。第四类诬告者,便是刻意挑拨是非的小人。无论哪一类诬告者,都不是坦荡之人,都是为了一己之利,为了打击报复,为了达到个人的丑恶目的。

尽管不实举报虚不能成为实,不会招来纪律处罚,但即便如此,也会对被举报者形成心理压力,给干部迎面泼冷水,以致干扰正常履职,影响干事创业热情,更会破坏正常举报的名声,干扰了反腐败斗争的方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也对诬告陷害罪有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好干部,为他们及时“正名”,才是保护他们的正确之道。对于中伤好干部的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严厉惩处,保护好干部的清白。对于受诬告的干部,一方面要为他们平反,还他们清白,给他们撑腰,恢复他们的名誉;另一方面更要加大对诬告者的惩处力度,对那些无中生有、造谣生事、诬告陷害他人的人,一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认真彻查,采取必要的措施,让其受到相应的惩罚。唯有如此,才能使广大党员干部心无旁骛、无后顾之忧,才能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热情。(文/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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