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打赏经济”,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消费
2018-03-08 09:20:29 来源:汉网

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并用支付宝10万元打赏男主播……张先生以女儿为原告,将直播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3月6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直播平台表示,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打赏的钱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平台、公会、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2018年3月7日新京报)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些新闻背后通常都会有一个让听者啼笑皆非、让家长欲哭无泪的故事。而“打赏”的背后,往往会导致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一边是吸引人的付费内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边是自控力和认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对于此类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如何规范?

从此案件来看,平台、公会及主播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小晨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小晨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平台、公会、主播无需返还全部消费钱款,而是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

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在“互联网+”的浪潮中,网络直播成为热门,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所得的礼物可以直接变现,“打赏”俨然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而许多未成年人玩起了直播软件,并且成为“打赏”大军中的成员。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控能力,对网络消费缺乏概念,也没有必要的价值指引,因此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已经成为游戏、直播等互联网行业的通病,这一现象在直播行业尤为突出。而针对未成年人“打赏”乱象,网络直播平台出奇一致地选择集体三缄其口。原因不难猜测,但是如果网络直播平台很短视地只在意当前的经济效益,而置平台的社会责任于不顾,不仅可能会使平台陷入纠纷诉讼中,更会引发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平台的商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可以事后补救,但“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要规制乃至预防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

想要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必须自律。发布者(即主播)必须对直播的内容进行自查,明晰直播的界限。这种界限是法定的界限,也是道德的界限,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包括公序良俗等,避免在直播时做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消费诱导的行为。

作为互联网直播内容的分发者,网络直播对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做好提前预防和正面引导。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主播,纳入失信主播“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其次,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消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筛选出符合未成年人特质的用户,并对这类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所引发的问题。

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薄弱,可能还分不清给主播“打赏”与家长的银行卡数额之间有无关系。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要注意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完善自己的支付系统,像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与金钱相关的支付密码最好不要告诉孩子;自己在输入密码的时候也应注意交易安全,不要让孩子看到。沉浸于网络直播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无裨益,家长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更为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

在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的时期,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丛生,未成年人非理性的网络消费乱象只是冰山一角。为了让“打赏经济”等互联网产物的良性发展,更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就显得尤为必要,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侯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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