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因对新派来的赵副局长不满,陕西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熊某向其水壶投放农药。次日熊某被刑拘,但两次提请逮捕均被检方驳回。今年1月熊某被行拘10天、罚500元后释放。5月17日,宁陕县纪检委称,熊某已被党内严重警告,撤职调离。(5月23日北京晨报)
又是一则奇葩新闻。“幼女被性侵警方认定‘约炮’不立案”事件余波未了,“副局长不满新领导向其水壶投毒,警方:拘10天罚500”事件又来挑战网友们的想象力,真是“吓坏宝宝了”。
2017年11月14日上午,宁陕县烟草专卖局主持工作的赵副局长在会议室开会,同为该单位副局长的熊某潜入其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投放到赵副局长平时用来烧水喝的壶中。开完会回到办公室的赵副局长像往常一样,拿起烧水壶倒水喝。喝了一口后,他忽然感觉水的味道不对,怀疑水里被人下了药。随后,赵副局长开始出现不适,意识到问题严重的同事立即将他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11月15日,熊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承认他向赵副局长的烧水壶里投入农药,并交代是因为感觉“空降”的赵副局长抢了本该属于他的位置,搞得他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往水里下了农药。
如此看来,案情已经十分清晰,稍有一点法律意识的人都应该懂得,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罪,属于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很显然,熊副局长投毒,不属于预备、未遂、中止等情形,他已经顺利完成故意谋杀的所有步骤,唯一的意外是被害人侥幸没死。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熊某自首后,警方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在次日对其刑事拘留。经过一周侦查,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水杯残留物,经鉴定确认为农药甲氰菊脂残留,但两次提请逮捕均被检方驳回,宁陕检方坚持认为事实不清,嫌疑人主观犯意证据不足。
我的天哪,犯罪嫌疑人已经自首承认自己投毒,警方又在现场找到“实锤”,检方竟然两次驳回,竟然认为“事实不清”,睁眼说瞎话到了恬不知耻的程度,徇私枉法、以权压法到了堂而皇之的境界,可见权力“中毒”太深,病入膏肓而不能自拔。至于“嫌疑人主观犯意证据不足”,也纯属狡辩,既然投毒者已经承认是蓄意为之,还有什么可抵赖?当然,他说了投毒只是“想让他呕吐、拉拉肚子”,但检方总不会采信如此脑残的理由吧?倘若农药只能起到“呕吐、拉肚子”的作用,那么,农民给庄稼喷农药是为了“逗你玩”?
2017年12月29日,警方在接到检方不予逮捕决定书后,对熊某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决定。2018年1月4日,对熊博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后,予以释放。熊某被释放后,宁陕县纪检委对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则将其撤职并调动至平利县烟草专卖局工作。
明明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由于检方的百般阻挠,犯罪嫌疑人只需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就可释放,而且还不影响他继续当官,此事完全是权力对法治的公然挑衅。直到现在,当地检方还辩称,不予批捕熊某只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别的原因。既然权力已经病入膏肓,上级部门就不要装作没看见了,赶紧刮骨疗伤,治病救人吧!(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