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买药”需反思药价传导体系
2016-10-28 06:10:00 来源:武汉晚报

武洁

距国家首批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公布已有5个月。截至10月14日,只有19省份将谈判药品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仅福建、新疆、浙江三省份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部分省份已出现跨省买药的现象。

同一商品,在不同省区价格有别,甚至在同一城市的市中心和郊区存在明显价差,其实是日常经验。由于供求关系不同,货源销售渠道有异,导致地区间价格差异,也是常见的经济现象。不同省区之间出现药价差异,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

然而,药品毕竟不是普通商品。尤其是药品的集中采购,还是国家药品价格谈判,都意味着药价并非随行就市。患者仍然需要为高药价埋单,恐怕并不能用地区间市场差异来解释。

即便是企业的采购价格,也并非谈判之后立马生效。按照此前价格采购的存货,仍然需要按照过去的价格出货。同样的现象,当然也存在于药品市场。药品价格的调整,事关医保支付政策和体系的对接,相关系统的调整同样需要时间。

不过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与当地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集中挂网采购。仅仅是价格在传导体系中存在延迟,并非一个充分的理由。

事实上,谈下的价格始终降不下来,除了医药体系的地方利益之外,很大程度上也缘自药价管理体系的多头化。负责砍价的卫计委,却并非医药支付体系的管理者,负责药品采购销售的医保体系则归属人社部。砍价的和降价的分属不同体系,砍了的价却降不下来,也就并不意外了。

基于此,谈好的价格却降不下来,患者不得不“跨省买药”,其背后的药价形成机制,谈价与降价主体的分离,药价传导体系中的“梗阻”,恐怕更亟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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