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期间私自出国不报告
2016-10-24 09:38:00 来源:长江日报

见微思纪

本报讯(记者黄征通讯员段晨晨扶雳)一名街道干部在休病假期间私自出国,未经批准,回国后也未向组织报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昨日,江汉区纪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

50岁的刘某199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某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2009年,刘某办理了因私护照,次年与一外籍人士登记结婚。2015年5月12日,刘某持护照出国探望生病的丈夫,直至7月22日回国。

办案人员说,2015年7月,全市排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情况,查到了刘某出国(境)的记录,这才发现她出境没有向上级报告,也没有经区委组织部批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她坦言那段时间自己也生病了,就向上级请了病假,再算上自己的探亲假等,在国外待了两个多月。接到上级组织的电话后,她立刻就回国了,也承认了自己违反组织纪律的错误。”办案人员说。

条例

原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第17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

者说

有事瞒着组织是典型违反组织纪律表现

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有事瞒着组织,是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

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应增强纪律意识,主动向组织汇报,接受组织的监督,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敬畏党规党纪,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记者黄征通讯员段晨晨扶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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