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汝可实习生杨蕾通讯员夏纪张春潭段晨晨)“作为村干部,不仅没有带头作表率,反而违反纪律,实在不该!”昨日,江夏区湖泗街纪工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该街道某村村干部张某以修路为由,套取区财政专项资金等作村级小金库,最终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
张某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0月至今任湖泗镇(街)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4年,该村以修8组碎石路为名,争取到区财政专项资金2万元。2015年2月,张某指使该村报账员编制虚假工程验收合同,将专项资金从街财政所套出,直接拨至报账员个人账户用于村级支出。其中,1.7万余元直接用于该村2014年至2015年吃喝招待和购买土特产送情支出。
“这是典型的‘四风’问题。”办案人员说,这些年,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纠“四风”,广大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对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甚至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张某的事例就是其中之一。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
者说
坚决纠正个别人的不规习惯
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持之以恒地反对“四风”和庸懒散奢贪行为。把纪律作为刚性约束,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纠正个别人的侥幸心理和变相进行规避的不规习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强化“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发现问题不严肃查处是渎职”的责任意识,对群众监督反映的“四风”问题和庸懒散奢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记者郑汝可实习生杨蕾通讯员夏纪张春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