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下称《说明》)。其中要求,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未经批准修改规划,严禁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占用需要,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划出。
基本农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构成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说明》提出,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为耕地,但四类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这四类耕地是,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