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违规出租行政处罚尚缺法律依据
2013-12-12 10:00:30 来源:东南商报

  日前,网友“情义88995”在民生e点通平台发帖称,江北应嘉丽园经济适用房小区交付才三年,已经有三分之一的房屋被出租了。

  12月6日上午,小e来到应嘉丽园小区,向小区居民询问后得知,出租房屋可以向门卫或者门口小店打听。

  在铸锋路1858号水果店,小e询问老板娘是否有房子出租?老板娘一开始回答说有,随后改口说没有,因为“都租出去了”。

  小e来到铸锋路1866号杂货店,向老板打听是否有房子可以出租?老板告诉小e,在小区门口的10幢703室可出租,要收200元的中介费,房租是800元/月。

  小e在网上搜索房屋出租信息,发现应嘉丽园赫然在列,两室一厅的房子月租金为800元~950元。

  那么,经济适用房可以用于出租吗?

  对此,宁波(楼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管理部一位吴姓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江北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张科长表示,应嘉丽园有20幢居民楼,住户1860户。网友投诉房东出租经济适用房时可提供具体的门牌号或姓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上门检查,核实经济适用房是否用于出租,经核实后如果的确用于出租,那么他们将责令整改,要求房东劝退租客,但如何处罚房东,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罚经济适用房的出租行为作出明文规定。这成为部门行政执法最大的困难。为此,我们呼吁加强立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出租行为进行处罚。”这位吴姓工作人员补充说。

  宁波民生e点通 廖业强 韩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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