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为受贿之辩白,实属苍白、可笑
2014-03-27 15:00:27 来源:汉网

长丰县国土局原副局长袁智林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刑十年六个月,袁认为部分金额属于人情往来,且量刑过重,遂提出了上诉。合肥市中院昨天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此前,一审法院认定袁智林受贿32.079万元。(3月26日 合肥日报)

袁智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2万多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判10年6个月。袁智林不服,辩称“有些收钱行为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并陈述了“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的反驳理由:直接要求报销个人消费、打牌输了、安排住宿……这不反驳还好,一反驳真让人“大跌眼镜”。

作为一位堂堂国土局副局长,居然说出这些“理由”来,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用如此“理由”来辩白,是该副局长“无知”还是太“矫情”?

如果是“无知”,那么该副局长岂能“无知”到这种程度!是党员,该学过“党章”吧?是干部,该知道些法律知识吧?是读过书的人,该不会不明白别人给报销消费、拿钱打牌、安排住宿的目的吧?再者,假如真的“无知”,这副局长的宝座是怎样坐上的?一个“无知”官员,如何去为民办事?怎样去管理下属?

如果是“矫情”,那么这也“矫”得太“小儿科”了!说32万元其中有部分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实乃欲盖弥彰。试想,谁会用那么多钱来“往来”?收了别人的“来”,难道就不大笔钱去“往”?这32万多元,或者32万中的一部分,该不会是“往”后剩下的吧?这能说明“正常”吗?

特别是,假如袁某不是副局长,不分管“土地开发、监察,招投标”工作,谁还会与其“正常的人情往来”?据法院查明,“袁某14起受贿均与工程承包方、设计方、工程信息咨询等相关联”,而且送钱的不是“公司董事长”,就是“工程承包人”“项目部负责人”,这些事实难道就是证明受贿是“正常的人情往来”的?这些人为何就偏偏与己“人情往来”?这个中缘由认真思考过吗?

该副局长的辩白,实在是苍白、可笑。要知道,在法律面前,再“高超”的辩解都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更何况这太显稚气的说辞呢?如果真是“无知”,那该好好补补法律课;如果真乃“矫情”,那就太小看法律工作者了。(草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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