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丢失的不仅是“画”更是“民心”
2015-04-29 09:25:26 来源:汉网

北京的孙先生称自己曾有家传名画,吴昌硕的《梅花》、李苦禅的《鹰》,26年前两幅画作被广东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扣押,后来查明并无犯罪事实发生,警方释放了孙先生,但被警方扣押的画作,至今没有返还。警方给出的解释是:经鉴定,两幅画是赝品,已经丢失。(4月28日《新华网》)

“有困难找警察”,几乎已成为贯穿学生时代的口头禅,然而,当被扣押的“家传名画”被警方丢失无法归还,“警察叔叔”的身影瞬间坍塌,难道如此重要的扣押物品能随意处置而不需赔偿?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经查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在三日内接触扣押,退换原主,而对于通知原主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按照新闻资料显示,即使由于原主自身原因未及时认领扣押物品,两幅画仍应当是登记后上缴国库的。因此,警方给出的经鉴定为赝品已丢失的解释仍不能成为警方立足的理由,特别是一拖就是26年,或许再过上个几年,当年承办案件的人都将不在了。

其实,从孙先生的讲述中不难看出,孙先生并没有过高的要求,不过是退还自己的两幅画,不能退,那就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而不是丢失了就让孙先生自认倒霉。警方26年来就此事的态度与处理方式,让警方不只是丢失了扣押孙先生的两幅画,更丢失了民心。

笔者以为,当事警方首先应当摆正自身的态度,特别是在当事人或许已经物是人非,要迅速了解事情经过,及时排查扣押物品的“行程”,积极发现事情真相,不管扣押物品结果如何,都应当还孙先生一个真相;其次,若扣押物品仍然存在,应当及时归还孙先生,若扣押物品确已丢失,则应当提出一个补偿方案,与孙先生协商解决;最后,对于当事民警应当严肃追责,处理一个、警醒一片。(昭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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