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临时工”是行政执法的“自我净化”
2015-05-05 14:17:00 来源:汉网

4月28日上午,记者在山东省政府举行的2015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2014年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须应当参加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合同工、临时工将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光明网)

近些年来,“临时工”因多个热点事件,被民众贴上“野蛮”、“暴力”、“出言不逊”、“知法犯法”等标签,“临时工”执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这种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这种用工形式,就企业而言,“临时工”已经成为过去式。但在一些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里,很多部门实行编制内、编制外的双轨用工模式,在辅助工作中需要这种短期、临时的劳动力,给予了“临时工”生存的息壤,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存在着。由于临时工在招聘和管理中的没有规范化,招聘门槛低,使得大部门的临时工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及执法能力,出现了一些“野蛮执法”、“违法执法”现象,严重损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行政机关是权责统一的,聘用临时工违背了现代行政精神。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谈及以上内容。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与三中全会《规定》内容性质大同小异,依法取缔“临时工”执法大势所趋,所呈现的是彻底的割断合同工临时工与执法部门主体的联系,将合同工临时工排除执法队伍之外,是基于整顿规范执法队伍,体现出遵循法律的严肃性和原则性,更是执法部门 “打擦边球”执法中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一个过程。

要想消除不和谐的执法现象,还得使出“断其后路”、“釜底抽薪“的大绝招来,彻底铲除掉“临时工”生长的息壤,大力整顿执法部门中的“正规军”,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积极革新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与习惯,针对一些市场能够自治的社会事项时,可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机制,“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引导执法部门在执法功能中更加简完善化、科学化。(谢青松)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