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食药监管岂能“任性执法”
2016-12-28 17:14:14 来源:汉网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日前媒体曝光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样品调查”为由,从一家小商店一次性拿走36瓶食用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经营户违法经营食品,对疑似问题食品进行查封扣押以便案件进一步调查,这本是一件食药监管局所很普通的日常工作,通过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者,通过对疑似问题食品药品调查取证,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处罚,从而规范食品药品经营秩序。然而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过程了,对查封扣押的样品不相应手续,不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甚至对经营户“言语犀利”“苦口婆心”的告诫,以至于冒出“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依法抢劫”等雷言雷语;如此不符合程序的“任性执法”,将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私自滥用,严重损害了食药监管系统执法形象,更是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群众关注度很高,“毒大米”、“地沟油”、“苏丹红”、“问题奶”等每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都严重的挑拨着人民大众的神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食品药品主管部门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法律制裁。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的主管责任单位,站在履行监管和执法的第一线,更应认真履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好食药监管工作,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食药监管基层执法乱象从生,如何避免“任性执法”更应对症下药。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基层执法主体的监督。地方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管辖范围下属食药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建立起奖优惩差机制,促进基层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纪委监察、审计机关等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执法部门督查,及时惩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促进基层监管执法体系健康高效运转;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对执法案件的监督,按法律法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益。

二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整合分散在工商、质检、食药监管部门的食品和药品监管职能,建立和完善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虽加强了地方监管力量,充实了地方食药监管队伍,但因监管队伍组建时间较短,队伍较“新”等客观原因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理论素养不足,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程序随意性较大,执法文书不规范等问题矛盾依旧存在和较为突出。进行系统的行业培训和加强上下级业务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开展多形式自学提升,及时提升监管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水平应是当务之急。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道德素养的提升,做好食药安全卫士。“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监管执法人员应清醒认识到手中的执法权限是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执掌处罚违法经营食品药品经营者的利剑,我们的监管执法者更应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提升,兢兢业业、勤政务实做好监管执法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放下高高在上的官老爷姿态,以一个一心为民的食药安全卫士的姿态去监管执法,贴近群众,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食药安全问题,才能维护好食药监管系统的良好形象,做一名合格的“食药安全卫士”。

黄州区食药监管局个别执法人员“任性执法”虽是个人行为,他不能代表全国数以万计奋斗在基层食药监管一线辛勤工作执法人员,更不能代表食药监管系统,不能因此而否定基层食药监管取得的良好成绩,但该事件对食药监管执法形象的危害确十分巨大,我们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思考,从中吸取教训,完善相应制度,及时补齐短板,防止下一个任性事件的发生。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全系统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更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笔者坚信通过打造一支技术过硬、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食药监执法队伍,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将行政权力晒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防治执法权力的变异,及时矫正行政权力运行的偏差,才能避免“任性执法”的发生,切实发挥基层食药监管作用,保障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铸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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