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还需“标本兼治”
2017-07-18 10:43:59 来源:汉网

近日,网媒再次曝出疑似精神病人伤人事件。7月16日晚上9时许,宝安区西乡金港华庭沃尔玛超市内,男子蒋某某持菜刀伤人,致2死9伤。17日上午,新浪广东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从嫌疑人蒋某某家属处得知,他们已接到深圳警方的通知,并表示蒋某某患有精神病。一时间此类事件再次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大部分网友对于精神病人伤人后能够免于刑事处罚表示愤慨。

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2016年9月22日,广西兴业县秧塘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用铁棍伤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2017年7月14日,湖南怀化市溆浦县水东镇刘家渡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案,致11人受伤,其中有两人为未成年人。

事实上,《刑法》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能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即使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启动强制理疗程序,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国《刑法》在更大程度上是发挥其惩罚作用,对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而针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敦促家属或者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尤为重要。要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精神病人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力量,联合医院、社区、民政和公安等基层组织,加强排查管控,建立完善档案,形成信息共享的立体防控网络;要加强制度保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困难家庭的精神病人人提供免费医疗,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游荡,危害社会安全;要完善立法,明确强制医疗性质和管控制度。明确强制医疗所是执法机关而非单纯的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所应该和其他公安监所一样,既是专业化医疗工作模式,又是约束、隔离、具有保护性医疗性质。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它的偶发性、严重性、危害性都是不可预见的。要解决这样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共同面对。要坚持公平正义,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制度保障、完善立法方面下功夫,建立起有效的防控网络,有效遏制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让社会多一份安宁。(何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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