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法规确保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健全
2017-12-18 11:25:17 来源:汉网

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早在2015年,官方就曾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此次新《方案》的发布和过去试点有何不同?又有哪些内容的补充?(2017年12月18日中国新闻网)

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越来越好,但在这其中,不可忽视的是环境问题已成为一项不可忽视,不得不采取措施的重要工作。“金山银山”丢不得,但“青山绿水”更重要。严重的环境污染时常昭示着我们恶劣的环境污染正报复似的提醒着我们,全国各地的“雾霾”横行正是我们过分追求GDP发展的最为明显的恶果。欣喜的是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的加大,特别是今年,从中央到地方,环保督查工作高效、务实的开展,逐步的开展了环境保护治理的序幕,但仅仅如此还不够,还得进一步明晰一系列环保法规,从治理、保护、问责、损害赔偿等各个方面全力构建环保一体机制,这其中明晰环境损害赔偿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长期以来,在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一直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环保工作中必须确定的一项责任承担机制,是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明晰和健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明晰责任主体,才能扭转民众的环保意识,以及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通过责任承担的方式,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法规强制性。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方式问题。如果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好,发展既快不了,也好不了,更难以为继。放眼中央环保督察,问责动真格,力度之大,规模之大,前所未有,祁连山生态问题曝光后,失职追责、问责力度之大,无不体现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

要解决生态环境的问题,既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用停止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必须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共赢的路子。这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经济发展形成倒逼的历史必然。生态问题是发展问题,也是改革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过程,就是新旧理念和体制博弈的过程,必须依靠改革,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要深化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增加生态环境建设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坚决落实节能减排“一票否决”。要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度,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严格追责问责。要强化执法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要用市场的办法保护环境,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营。(醉月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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