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陶盼林慧婕实习生朱莹通讯员李金星)看中高回报率,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没有认真审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合同内容就签名,亏损后认为被银行工作人员欺诈推销,何某一纸状书将银行告到法院,却被驳回。
2014年2月,何某来到某银行打算办理某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谢某未向其提供任何书面材料,极力推荐一种号称年收益率6%的理财产品。
何某称,当时对方并未提到会有本金损失的风险,于是他一时心动,按要求签字购买了该理财产品。
2015年2月,何某前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谢某告知,“你的那笔50万元理财降了,赔了2万多元。”
何某听后大惊,理财产品怎么成了股票性质呢?此时的他才翻出合同文本并进行了仔细阅读,读后,他认为该合同的编排上有误导客户不能详尽阅读和充分认知之处,如:大于等于6%收益时要提成分享收益,且发生亏损却由客户全部承担等等。
此外,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有隐瞒该理财产品会有本金损失风险以及夸大投资回报率的嫌疑,于是,何某到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银行。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未认真审核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即签名,何某明确知晓其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在未受到威胁、胁迫等控制性力量的前提下所作的签名,无论是出于何种考虑,都应认定为对该揭示书、报告、合同资料所载内容的知晓与认可。
因此,何某认为其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并据此请求撤销该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