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陶盼林慧婕实习生朱莹通讯员李金星)“本来没有这么严重的,没想到吃了他们的药,现在我的脸上、身上都出毛病了,他们居然一分钱不肯赔。”李女士昨致电武汉晚报“周二之约”讲述了她不愉快的求医经历。
去年12月,李女士感到身体不适,看到满大街都是某医院的广告,就前去就诊。期间该院给她开了一系列药物,总共花费了七八千元,吃了一段时间的药后,李女士感到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还出现了新的症状。
李女士怀疑该院的药有问题,于是立即停用,同时到医院讨说法,但医院拒不承认药物有问题。李女士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药确有问题,向该医院罚款一万元。但是该医院并未给出李女士任何赔偿,多次上门理论未果的李女士希望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江汉区人民法院曹亚青法官认为,李女士可搜集如下证据:该医院出具的门诊发票及其他单据,证明该药系其在该医院购买的;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材料,辅助证明其药物本身存在问题;因药物对李女士身体造成了损害,李女士为治疗所支出的费用明细、医疗发票等。若李女士起诉至法院,可提供证据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受理后,会对李女士的伤情做一个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及伤情鉴定,以证明其伤情确系该医院的药物所致以及李女士的伤残等级。若构成伤残,李女士还可要求该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