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心游”中校方家长各担责10%
2016-08-24 09:11:00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万勤实习生杨旋通讯员李金星)与儿子参加学校组织的亲子春游活动,在游玩中足部受伤,好好的亲子游成了伤心游,谁来承担这个损失?昨日记者从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获悉:经法庭判决,旅游公司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李某自己承担10%。

2015年4月23日,李某与儿子参加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学校组织的亲子春游活动,学校收取费用150元(含景区门票二张120元,车费30元)。

在武汉某旅游发展公司经营管理的九真山景区内,李某在“勇闯九真关”项目游玩“搭索过涧”时,手抓绳索从高台往下荡动时足部受伤,被学校老师送往蔡甸区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转入一六一医院住院治疗14天。

2015年8月11日,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人民币19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180天,护理时间为90天。

另外查明,李某在游玩时,“勇闯九真关”项目无游玩说明、警示标识等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

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认为,武汉某旅游发展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景区内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未设置游玩说明、警示标识等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受伤,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没尽到必要的注意及管理义务,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旅游发展公司和学校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认定旅游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

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旅游公司向李某赔付人民币140649.4元,被告学校向李某赔付人民币17581.2元。

事后学校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法官林高峰称:景区经营管理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均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相应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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